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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财综〔2022〕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11-08 00:00:00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22〕51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有关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对2019年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予以修订,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2年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公共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共2大类30143245。各购买主体对纳入指导性目录内的服务事项,且已安排预算的,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但下列事项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

(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四)融资行为;

(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继续实行分部门编制,如无特殊情况,自治区财政厅不再统一更新《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自治区各部门应当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2年修订)以及中央主管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结合本系统的工作需要,制定或修订本系统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在本部门网站公布。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变化、公众需求和工作实际等情况,需要对本系统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进行修订的,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未经自治区财政厅同意,部门不得自行修订本系统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19年)的通知》(桂财综〔201951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2022年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1013  


  • (桂财综〔2022〕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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