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22〕51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有关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对2019年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予以修订,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2年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公共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共2大类30款143项245目。各购买主体对纳入指导性目录内的服务事项,且已安排预算的,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但下列事项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
(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四)融资行为;
(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继续实行分部门编制,如无特殊情况,自治区财政厅不再统一更新《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自治区各部门应当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2年修订)以及中央主管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结合本系统的工作需要,制定或修订本系统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在本部门网站公布。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变化、公众需求和工作实际等情况,需要对本系统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进行修订的,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未经自治区财政厅同意,部门不得自行修订本系统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19年)的通知》(桂财综〔2019〕51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2年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10月13日